在國家一系列關于發展嬰幼兒照護的政策引導下,各地也相應出臺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在發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的過程中,“入托率”作為一個代表性、指標性的關鍵詞凸顯出來,比如,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中有建議稱“在全國大力新建托幼中心,把0~3歲入托率提高到50%”。那么,發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是否就等同于提高入托率呢?入托率真的是越高越好嗎?
應當注意是,入托率不同于入園率、入學率,發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應考慮3歲以下嬰幼兒發展的特殊規律,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作針對性的考量。
事實上,絕大部分國家的入托率都顯著低于3~6歲幼兒的入園率。對此,《指導意見》明確以“家庭為主,托育補充”為首要原則,強調了家庭對于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的主體責任,并指出為家庭提供科學養育指導是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重點。可見,大力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并不等同于興辦社會托育機構、早教機構來提高入托率,更非意味著用機構托養代替家庭對嬰幼兒的養育。
中國歷來重視血緣、親情與家庭。正如費孝通所言,中國的鄉土社會是血緣社會,“家”是其基本社群,生育子女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我國悠久的歷史長河中,均是非常重視家庭教養的傳統文化。其實,家庭教養對于個體發展、家庭幸福乃至整個社會和諧的價值,永遠不會過時。

家庭教育之于兒童發展不可替代
根據兒童發展心理學,依戀是嬰幼兒心理發展的重要條件,安全依戀的培養有助于嬰幼兒建立安全感和信任感,表現為真誠熱情、樂于合作的人格特質;相反,不安全依戀則會導致嬰幼兒情感失調,帶來發育遲緩、交往障礙、個性抑郁等問題。嬰幼兒時期是依戀感和人格發展的關鍵期,與父母或其他主要教養者建立親密關系與安全依戀對其發展至關重要,此時家庭教養的首要性原則不能被動搖,在發展形形色色的社會看護服務的同時,應當首先強調主要教養者的教育責任。過早(1.5歲以前)將嬰幼兒送至機構托育,不僅不能帶來“超前發育”,還很可能造成不安全依戀的產生。
國家與市場看待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視野與取向不一致,存在“文化差距”:對國家而言,發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是其基本職能之一,是為民生;對市場而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則可能更多意味著一個“風口”行業,是為資本。同時,由于行動邏輯的“路徑依賴”,雙方各自依據自身的利益與規則運行,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對話與交往。因此,貫徹落實嬰幼兒照護“家庭為主”的原則,需要國家與市場并舉,“擰成一股繩”,合力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
首先,國家與市場應當做好“私事”,利用各自所長,在各自領域內為家庭照護嬰幼兒減壓增能。一方面,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獨到優勢,積極主動、及時高效地回應家庭豐富多樣的、層出不窮的嬰幼兒照護需求,極大提升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側的生產性。另一方面,國家則應在頂層設計、制度保障、政策推進等方面發力,為“家庭為主”原則保駕護航。其一,廣泛宣傳嬰幼兒照護“家庭為主”原則的價值和意義,營造全社會認可家庭教養、支持家庭教養的良好氛圍。
其次,通過落實產假、哺乳假、護理假和育兒假,以及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舉措,緩解職工父母照護嬰幼兒“沒時間”的難題。
最后,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專家咨詢等方式為家庭提供科學、公益的育兒指導服務,解決家庭照護嬰幼兒“沒本事”的難題。
同時,國家與市場還應做好“共事”,以兒童權利與家庭需求為著眼點,形成政府與市場權、責、利分明的伙伴合作關系,共同構建主體多元、性質多樣、服務靈活的托幼服務體系。主體多元是指充分調動包括用人單位、幼兒園、各類嬰幼兒服務機構、社區等社會各界力量,盡己所能為家庭和家長提供保教指導、臨時托育等服務。性質多樣是指不拘泥于姓“公”還是姓“民”的問題,針對群眾實際的家庭教養需求,鼓勵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發展。服務靈活是指立足家庭教養的實際需要,提供多時間、多層次、多地點的靈活服務。
此外,國家也應做好“監事”。公益、普惠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的建立有賴于國家充分發揮主導作用,通過宏觀調控引導市場,形成對早教托育市場的有力監管。同時,農村、邊遠、經濟薄弱地區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往往是市場失靈的盲區,需要更多國家傾斜政策的支持。
綜上,發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絕不能直接與提高入托率畫等號,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家庭為主,托育補充”的原則必須予以強化和堅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發展3歲以下嬰幼兒早期照護服務,應重點關注圍繞家庭養育的政策支持,幫助家庭給孩子講好“人生第一課”。